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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英格兰行政司法化传统的宪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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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早期英格兰行政司法化传统的宪政意义

作者:何国强 李栋

第一作者:何国强

机构:[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3]中国政法大学;

年份:2012

期号:4

起止页码:237-243

中文期刊名:广东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早期英格兰;行政司法化;司法行政化;宪政;

摘要:与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行政化特征不同的是,早期英格兰走上了一条行政司法化的道路,国王通过司法完成了对社会的控制。被动、消极、中立的司法程序使得王权的行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行政司法化使得早期英格兰司法获得较早的独立;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作茧自缚”;社会秩序在平稳的司法治理中得到了很好地控制;个人权利和自由得到了极大地尊重;早期英格兰地方自治传统得以维系。因此,行政司法化很好地契合了宪政的内在属性。

分类号:D909.9[法制史]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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