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 被引量:41
Legislative Choice on Chinese Change of Property Right (First Half)
中文题名: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
作者:彭诚信
第一作者:彭诚信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00
期号:1
起止页码:73-80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
中文关键词:中国;物权立法;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变动;
摘要: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我国物权立法对此应采取的选择是: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但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被债权行为吸收;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方法--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为内在生效要件。这样,物权变动过程就是一行为(债权或物权行为)和法定行为(交付或登记)的结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赋予意定行为具有决定行为的效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1996】;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13103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