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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与不可为:论即时通讯服务商的信息审查监管义务——兼评“QQ相约自杀"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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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可为与不可为:论即时通讯服务商的信息审查监管义务——兼评“QQ相约自杀"案

作者:李晓秋

第一作者:李晓秋

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

年份:2012

卷号:35

期号:5

起止页码:43-49

中文期刊名:学术论坛

中文关键词:即时通讯服务商;信息审查监管义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言论自由权;利益衡平;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2月10日公布了人们长久期待的“QQ相约自杀”案的终审判决意见。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意见。否认上诉人腾讯公司应承担事先信息审查监管义务.但认定上诉人负有事后信息审查监管义务。该判决必将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文章通过对“QQ相约自杀”案的解读,在肯定即时通讯服务商承担信息审查监管义务的正当性和限制性的基础上.阐明了即时通讯服务商及其服务类型、信息审查监管义务等基本概念的内涵。并提出确立即时通讯服务商信息审查监管义务应予考量的因素,回应了对“QQ相约自杀”案的质疑。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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