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 被引量:5
Compulsory Norms in Real Right Law and Validity of Creditor's Contract:Focusing on Unauthorized Transfer of Collateral
中文题名: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
第一作者:翟云岭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2]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116023
年份:2012
卷号:34
期号:3
起止页码:54-63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区分原则;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
摘要:依据区分原则,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仅为物权是否在当事人间发生变动的依据,其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合同效力并无影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除了公法中的行为规范外,尚包含私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且为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包括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仅物权不发生变动。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0734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