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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共同善与内在观点——菲尼斯的权威论及其与法实证主义的区分     被引量:2

Authority, Common Good and the Internal Point of View: John Finnis' s Theory of Authority and the Differences with Legal Positiv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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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权威、共同善与内在观点——菲尼斯的权威论及其与法实证主义的区分

作者:朱振

第一作者:朱振

机构:[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12

卷号:18

期号:4

起止页码:72-84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权威;共同善;内在观点;

摘要:菲尼斯同哈特、拉兹等实证主义论者一样认为权威是一种内容独立的排他性理由,在概念上排他性理由构成了权威的核心意义。但是,菲尼斯认为,排他性理由要具有规范性必须具有某些实质性的内涵,从规范存在(“是”)推不出“应当”,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权威必须是道德权威。所以行动理由要安置共同善,法律要体现实践合理性的要求。这些理论主张在方法论上源于菲尼斯对哈特“内在观点”所做的古典自然法的重新阐释,即强化了内在观点,并对行动者与法律都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由此,菲尼斯与法律实证主义论者关于权威论在理由的内容、就法律与权威所做的关于法律性质的判断以及判断的方法论(描述性法理学与规范性法理学)等方面都存在着细微却根本的差异。

分类号:DF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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