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罚威吓诽谤、诋毁、谣言?——论刑罚权对网络有害信息传播的干预程度 被引量:14
Deterring the Defamation, Humiliation, Rumor with Criminal Penalty?- The Interven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on the Dissemination of Deleterious Information on Web
中文题名:以刑罚威吓诽谤、诋毁、谣言?——论刑罚权对网络有害信息传播的干预程度
作者:时延安
第一作者:时延安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年份:2012
卷号:27
期号:4
起止页码:13-19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网络有害信息;刑罚权出现;正当性;言论自由;
摘要:网络有害信息传播行为,应根据法治精神进行规制。对于不同类型的传播行为,应根据针对对象及其利益的不同加以区分对待。运用刑罚权来惩罚传播网络有害信息的行为人,应充分考虑刑罚权出现的正当性问题。只有给客观的、受法律确认或者为公序良俗所认可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刑罚权出现才可能具有正当性。遏制网络有害信息传播,应特别注意与保障言论自由的平衡。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0744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