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我国撤诉规则的私人自治重构
作者:霍海红
第一作者:霍海红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期号:4
起止页码:112-117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私人自治;撤诉;民事诉讼法;撤回起诉;重构;大陆法系国家;第269条;准备程序;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大多规定了"被告答辩后须经其同意"的撤诉条件。〔1〕《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1)原告只能在被告未就本案开始言词辩论前,可以不经被告同意而撤回诉讼。(2)撤回诉讼以及使撤回生效的必要的被告的同意,应向法院表示……”《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撤回诉讼,如果是在对方当事人对于本案已经提出准备书状或在辩论准备程序中已经陈述或者已经开始口头辩论后提出的,非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不发生其效力……”《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95条规定:“撤回起诉,仅在经被告接受时,始为完全。但是,如在原告撤诉时,被告尚未提出任何实体上的辩护,或者未提出不受理请求,被告之接受并非必要。”
分类号:D631.1[公安行政工作]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