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斯坦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理论、实践与反思
On the Theory, Practice and Reflection of Sunstein' s Judicial Minimalism
中文题名:桑斯坦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理论、实践与反思
作者:陈红梅
第一作者:陈红梅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年份:2012
期号:4
起止页码:43-48
中文期刊名: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司法最低限度主义理论;窄且浅的判决;宪法核心价值;
摘要:桑斯坦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理论包括程序最低限度主义和实体最低限度主义,其理论意义有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消极意义是减少判决成本和错误成本;积极意义是允许和促进判决民主。司法最低限度主义理论在美国最高法院是通过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实现的:在程序上,最高法院追求窄且浅的判决;在实体上,最高法院强调对宪法核心价值的认同。同时,最高法院的最低限度主义判决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桑斯坦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理论怀疑法律理性,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效果,是因为其基本预设所造成的:政治决定比司法决定更具有民主合法性,法院并不比政治部门更有能力保护个人权利。
分类号:D926[司法制度]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