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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之主体范围——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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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之主体范围——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

作者:肖海军

第一作者:肖海军

机构:[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年份:2012

卷号:29

期号:4

起止页码:134-140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清偿责任;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而转让该股权,其对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出资义务仍须履行,由此而产生的对公司的资本填补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亦不能当然转移至受让人;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瑕疵出资知情的受让人和公司增资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0736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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