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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对单方法律行为的控制     被引量:3

On Control of Unilateral Legal Act in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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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法对单方法律行为的控制

作者:李和平

第一作者:李和平

机构:[1]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年份:2012

卷号:33

期号:8

起止页码:49-53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单方法律行为;意思自治;控制;

摘要:单方法律行为,尤其是涉他的单方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自治的侵袭,但单方法律行为又对现代民法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是一种不可回避的客观存在。为了确保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民事制度的内部平衡,需要对单方法律行为进行控制。控制的主要对象是涉他单方法律行为,控制的环节应当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和生效后,控制的方式包括对法律行为的类型和内容予以法定化,以及赋予相对人拒绝权。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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