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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被引量:1

Study on the Nature of Requesting Right of Recovering Inheri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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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作者:余延满 梁小平 李春景

第一作者:余延满

机构:[1]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2

卷号:10

期号:4

起止页码:38-44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继承诉;继承回复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取得时效;

摘要:继承回复请求权源自于罗马法中的继承诉,而继承诉属于对物之诉。源于继承诉(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非常类似于物上请求权,而作为确保物权人对物圆满支配状态作用的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共命运,只要物权存在,它就不断产生,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于消灭时效,它应与产生其之物权一起为取得时效的客体。既然如此,继承回复请求权亦不应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在完善我国继承法时宜借鉴意大利、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之立法例,规定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不因时效而消灭,但不影响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则对每一占有物的适用。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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