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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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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被害人承诺

作者:陈庆安

第一作者:陈庆安

机构:[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年份:2012

卷号:22

期号:3

起止页码:92-97

中文期刊名: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市场经济;被害人承诺;赔偿;救助;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而广大参与存款的群众则是形式意义上的被害人。但是,群众在参与存款之前,对这种民间的集资行为的风险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他们在投机心理和追求暴利的心理驱使下,仍然积极参与,因此,对于此后的风险和损失,参与存款人应该自己承担,这是一种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参与存款公民不能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明确了以上两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参与人的损失,只能是犯罪人赔偿,不能采用国家救助和社会救助。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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