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的新趋势 被引量:22
Enterprises in Business Law and the New Trend of “Enterprises Entering Business Law”
中文题名: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的新趋势
作者:叶林
第一作者:叶林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期号:4
起止页码:88-98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企业;商人;企业法;商法;现代化;
摘要:目前,有些国家和地区已废弃了传统商法典,转而制定了企业法典,降低乃至废弃了“商人”和“商行为”在传统商法中的支配地位。’新型商法体系冲击了传统商法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部分商法学者注意到“商法企业法化”的现象,主张应在“企业”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的商法规范和体系。然而,对于境外商法上的“企业”,多数国内学者存在误解,主要是忽视了主体性企业和客体性企业之间的差异,从而未能准确把握“商法企业法化”的本质。我国现有商法未采用“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商法学术界却坚持将“商人”和“商行为”做为商法基础概念,这使得我国商法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不很明确。应该在厘清相关法律术语含义的前提下,采用“企业”或“主体性企业”以及对应的其他范畴,这样可以发展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商法模式。
分类号:D923.99[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