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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二审中和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2号指导性案例评析     被引量:6

On Nature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reached in the Second Trial of Civil Litigations -- An Analysis of the Second Guiding Case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 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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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事诉讼二审中和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2号指导性案例评析

作者:何国强

第一作者:何国强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

年份:2012

卷号:6

期号:4

起止页码:120-130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二审;和解协议;指导性案例;

摘要: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期间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但被上诉人反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其实质乃为二审中和解协议性质认定的分歧。我国宜采德日"一行为两性质说",承认和解协议同时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两方面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2号指导性案例对此问题的明确,对维护裁判统一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仍未能穷尽司法实践情形,也缺乏对上诉期间和解协议性质的考虑。

分类号:DF71[诉讼制度]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07497);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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