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     被引量:54

On the Legal Management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收藏

中文题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

作者:叶必丰

第一作者:叶必丰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年份:2012

期号:8

起止页码:107-130

中文期刊名:中国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法解释;区域平等;开发区管委会;

摘要:我国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机制,有区域行政协议、区域性组织、区域协作立法、区域行政规划和区域行政指导五种。在国家与社会维度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是一个行为法问题,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其依据是宪法第15条,内容的合法性在于遵循区域平等原则,程序的合法性在于公众参与。其中,区域平等源自公民个人的平等权,既约束国家对不同区域公民的公权力行为,又约束不同区域政府机关间的行为;公众参与在区域治理中具有更丰富的特点,既是促进区域平等的途径,又是在行政内部机制失灵时推动制度运行的动力机制。在国家组织系统内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是一个组织法问题。其中,区域行政指导和区域行政规划,实践了宪法和组织法上规定的领导,蕴含着领导事项、领导方式和领导区域等要素。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人大的作用应在各方支持下按照政府治理的要求予以加强,以增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民意基础。各地开发区管委会的设立并非都具合法性,其职权中不得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权、冻结和拍卖权以及有关人身自由的处罚权。行政区政府机关之间的主要合作机制是区域行政协议。它是宪法上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和对市场主体的尊重,它对缔约主体的约束力有赖于缔约各方的诚实信用。

分类号:D262.3[党的干部工作]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0724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