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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兼评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证据合法性证明的规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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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兼评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证据合法性证明的规定

作者:马贵翔 胡巧绒

第一作者:马贵翔

机构:[1]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年份:2012

期号:15

起止页码:13-18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证据合法性;启动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摘要: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据合法性证明程序的启动、审理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问题。当事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清晰明确、符合逻辑的相关线索与材料,使人对证据合法性产生疑问的,法官即应当作出启动证据合法性审理程序的决定。控辩双方以依次轮换举证的方式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但控方的举证要达到“确信”的程度,辩方的举证只要达到“合理”的程度。控方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非法实物证据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审理程序在庭审中进行,但应遵循一定的庭审规则,以最大程度减少因其与事实审理程序混同而产生的程序混乱。

分类号:DF713[证据制度]

收录:BDHX:【BDHX2011】;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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