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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在权利要求存在撰写错误时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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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在权利要求存在撰写错误时的正确适用

作者:罗霞

第一作者:罗霞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9

起止页码:84-88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专利法》;权利要求;撰写错误;法律适用;

摘要:《专利法》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将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予以保护.使得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符合清楚、简要的要求,对于发明人本人以及专利代理人而言,都不是轻而易举的。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以及撰写和代理水平的客观限制。很难将权利要求书写的尽善尽美。专利撰写实务中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必要技术特征不完整,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完成专利目的所必须的技术特征;

分类号:D923.42[专利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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