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之法与合法之法——拉兹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比较 被引量:3
The Law of Authority and the Law of Legality-- Comparison about the Views on Rule of Law between Raz and Habermas
中文题名:权威之法与合法之法——拉兹与哈贝马斯法治观之比较
第一作者:陆洲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2
卷号:25
期号:4
起止页码:603-609
中文期刊名: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实践理性;交往理性;形式主义法治;程序主义法治;权威之法;合法之法;
摘要:面对法治这一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拉兹与哈贝马斯的研究路径各有千秋。拉兹以实践理性为法治的理性论基础,秉承传统分析实证主义的形式法治观,并引入法律权威概念来阐明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则以交往理性为理性论基础,在批判形式法治观基础上提出了程序主义法治观,认为只有经过特殊的民主立法程序,法律才具有合法性。
分类号:D90-053[法伦理学] D908[比较法学]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