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警告的公法阐释及其可诉性探讨 被引量:4
The Interpretation of Government Public Warning in Pulic Law and the Litigious Nature of Government Public Warning
中文题名:政府公共警告的公法阐释及其可诉性探讨
作者:徐信贵
第一作者:徐信贵
机构:[1]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400041
年份:2012
卷号:18
期号:4
起止页码:77-83
中文期刊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政府公共警告;公法;可诉性;
摘要:政府公共警告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复合性。就政府公共警告的整体性概念而言,有的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可能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有的可能是准行政行为。就特定消费安全风险警示而言,其性质亦可能会因警示信息受众对象之对立性差别(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而呈现不同态样。政府公共警告具有可诉性。管控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必须不断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分类号:DF3[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