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政府公共警告的公法阐释及其可诉性探讨     被引量:4

The Interpretation of Government Public Warning in Pulic Law and the Litigious Nature of Government Public Warning

收藏

中文题名:政府公共警告的公法阐释及其可诉性探讨

作者:徐信贵

第一作者:徐信贵

机构:[1]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400041

年份:2012

卷号:18

期号:4

起止页码:77-83

中文期刊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政府公共警告;公法;可诉性;

摘要:政府公共警告在法律属性上具有复合性。就政府公共警告的整体性概念而言,有的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有的可能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有的可能是准行政行为。就特定消费安全风险警示而言,其性质亦可能会因警示信息受众对象之对立性差别(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而呈现不同态样。政府公共警告具有可诉性。管控政府公共警告行为必须不断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分类号:DF3[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