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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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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周江洪

第一作者:周江洪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年份:2012

卷号:6

期号:5

起止页码:153-166

中文期刊名:清华法学

中文关键词:《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原因;违约;解释论;

摘要:《合同法》第121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中未限定第三人原因的具体范围,致使其理解多有争议;学界存在着限制性解释和废除论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合同相对性的规范依据和排除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意义上予以适用,其第三人范围与限制说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并非不作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文义解释、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情形的排除适用等角度予以限缩。在《合同法》第1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上,应努力通过解释论消解两者之间的不一致。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82901);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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