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被引量:30
Status and Function of Commercial Law in China' s Legal System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中文题名: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作者:赵万一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年份:2012
卷号:34
期号:4
起止页码:60-73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商法;市场经济;基本法;效益;营利自由;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践的品格使其具有高度灵活性。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没有健全的商法制度,就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当今世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理性面对法律部门功能纯化、法律移植合理化和商事习惯法律化等问题。
分类号:DF59[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