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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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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

作者:王锴

第一作者:王锴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年份:2012

期号:10

起止页码:108-117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对外生效;对内生效;成立;生效;无效;

摘要:德国法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称之为产生对外效力,生效称之为产生对内效力。因此,不成立只是不产生对外效力,并不能等同于无效(没有对内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先于生效,所以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成立。成立的要件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生效的要件是相对人受通知且行为非严重且明显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效力而有所不同,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时间。“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73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未送达相对人就不成立”值得反思。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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