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可采性 被引量:1
On the Adoptability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e Arbitration
中文题名: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可采性
作者:崔起凡
第一作者:崔起凡
机构:[1]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宁波315100
年份:2012
期号:4
起止页码:74-81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采纳;可采性;
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具有认定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不必严格适用各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不过就一些具体的证据可采性问题,国际上形成了一般实践。仲裁庭在认定证据的可采性时,除了考虑相关性,还可能考虑效率、仲裁费用等因素。另外,仲裁庭认定证据可采性的权力并非没有限制。我国相关仲裁实践存在一些问题,与国际一般实践相脱离,应予以纠正。
分类号:D9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