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日本地方自治的立法权
作者:杜钢建 刘杰
第一作者:杜钢建
机构:[1]国家行政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0
期号:2
起止页码:73-74
中文期刊名:小城镇建设
中文关键词:日本;立法权;地方自治原则;
摘要:<正> 日本在二战后制定的宪法确立地方自治原则,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在地方制度上推选地方公共团体自治,以宪法和法律规定各项自治权保障,对推进政治民主与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主要有:自治组织权、自治立法权、自治行政权、自治财政权等。现对日本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立法权简要叙述。 日本地方公共团体按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分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和特别地方公共团体。普通地方公共团体有都道府县和市镇村两个层次,是按宪法和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地方自治权的地方公共团体。特别地方
分类号:D931.318[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