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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被引量:46

On the Internationally Mandatory Rule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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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作者:肖永平 龙威狄

第一作者:肖永平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430072;[2]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430072

年份:2012

期号:10

起止页码:107-122

中文期刊名:中国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强制性规范;意思自治;公共秩序;法律规避;

摘要:强制性规范制度是中国国际私法多元选法体系中的一元。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框架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应以关涉重大公益为必要条件,法院对强制性规范的认定与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外国准据法所属国的强制性规范不得仅因具有公法性质而被排除适用。尽管现行法未就第三国强制性规范作出规定,但中国法院仍可在实体法框架下考虑此类规范的效力。对重大公益的关照使强制性规范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在现有冲突规范的配置格局下,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与法律规避可以并存。

分类号:D996.1[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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