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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论     被引量:4

Interpretation of the Section 49 in the Contract Law of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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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论

作者:汪渊智

第一作者:汪渊智

机构:[1]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年份:2012

期号:5

起止页码:92-99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授权人责任;

摘要:《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在构成要件上虽然无须被代理人存在过失,但须有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代理权的外观假象之间存在关联性,同时该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权的外观假象既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积极行为引发,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引发。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该代理行为对第三人有效”,被代理人不得主动主张该代理行为的效力。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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