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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学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重构——以主观目的、行为对象的实质分析为进路     被引量:1

The Crime of Fraud of the Funds under the Hermeneutic Horizon Reconstruction to Subjective Purpose, Behavior the Essence of the Object for Analysis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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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解释学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重构——以主观目的、行为对象的实质分析为进路

作者:姚万勤

第一作者:姚万勤

机构:[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570228

年份:2012

卷号:20

期号:6

起止页码:34-40

中文期刊名: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非法占有;社会公众;集资诈骗;诈骗;

摘要:刑法将集资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予以规定,原本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情形必然符合诈骗罪。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集资诈骗罪的解读不甚严谨,产生了诸多误区。其实,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不能仅仅根据司法解释而做简单的推定,对“社会公众”的理解也不可望文生义,只有正确解读好本罪中的这两个要素,才能对集资诈骗案件进行正确认定。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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