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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形态的减刑现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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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非典型形态的减刑现象研究

作者:袁登明

第一作者:袁登明

机构:[1]国家法官学院

年份:2012

期号:17

起止页码:54-5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减刑制度;典型形态;现象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若干问题;刑罚制度;刑事审判;司法活动;

摘要:一、减刑制度与非典型形态的减刑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的刑事司法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适用减刑的对象应当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显然,适用减刑的对象条件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无犯罪性质、罪过形式和刑期长短的限制。但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仅是狭义上、一般意义上的减刑,除此之外,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形式的减刑如死缓犯的减刑、缓刑犯的减刑、特定条件下附加刑的减刑等内容,这些可谓非典型形态的减刑制度。也属于刑事审判领域的工作范围。笔者结合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分类号:D924.13[刑罚的运用]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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