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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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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

作者:王丹

第一作者:王丹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12

期号:21

起止页码:71-7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善意第三人;物权变动;机动车;对抗;物权法;航空器;实践;不动产;

摘要: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文规定上似乎比较明确,但实践中,登记在上述准不动产中的意义如何,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是什么等,仍是理论和实践的难点。笔者主要以实践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为例进行研究。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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