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汉语“宪法”意义考正
作者:汪太贤
第一作者:汪太贤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年份:2012
卷号:34
期号:6
起止页码:3-18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宪;宪法;用义;尊称;
摘要:古汉语"宪法"是"宪"的一个衍生语词,二者词义有很大程度的同一性。古人训"宪"为"法",多直解其义,未能尽疏其意。他们用"宪"称"法",初为特指先王之法或旧典,意为恒常有效、世代遵从之法。后词义扩展,"宪"多泛指各种法律,成为对"法"的一种尊称。在先秦,"宪法"有两种构词:一是"宪"与"法"同义连缀,泛指国法;二是"宪法"作为一个偏正语词,"宪"是"法"的修饰词,"宪法"有"显法"或"常法"之义,但无"根本大法"或"最高法律"之义。秦汉以降,"宪法"皆属同义联合语词,泛指"国法"、"王法"、"法制"、"刑法",有时还指称一种治道与治法,但仍无"根本法"之义,仅蕴涵着人们对法的一种敬意。
分类号:DF2[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