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规范分析 被引量:6
Normative Analysis on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中文题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规范分析
第一作者:刘冬京
机构:[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47;[2]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年份:2012
卷号:43
期号:6
起止页码:81-85
中文期刊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关键。我国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立法并未明确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得到落实与实施,尚需进一步明确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得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必要和可能。因此,法律应进一步明确并赋予这些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以有效地发挥。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