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正当性与局限性——兼论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重构 被引量:1
On the Legitimacy and Limitations of Corporate Deadlock Judicial Relief --Also on Reconstruction of Chinese Corporate Deadlock Judicial Relief System
中文题名: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正当性与局限性——兼论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重构
作者:丁婷
第一作者:丁婷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2
卷号:27
期号:6
起止页码:187-192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局限;重构;
摘要:公司僵局是公司特有的治理机制导致的内部运行失灵状态,与公司纯粹商业意义上的经营困难无关。因此,解散公司、结束经营并非公司僵局的必然后果。虽然司法救济公司僵局具有必要性,但司法救济本身具有局限性,应保持一定的限度。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途径只有强制解散公司一种,这种以消灭公司为代价来解除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成本过于高昂。我国应拓展公司僵局司法救济途径,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替代措施,强制解散公司只是在公司处于治理僵局且丧失经营能力时的最后救济手段。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