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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     被引量:14

A Study o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VIII)Concern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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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

作者:陈君

第一作者:陈君

机构:[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年份:2012

卷号:14

期号:6

起止页码:109-113

中文期刊名: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危险犯;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做了重要修改,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使得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通过修改犯罪客观要件,降低了该罪的人罪门槛.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这都有助于更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但同时也带来了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设立及该罪主观罪过的合理区分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分类号:DF639[其他]

收录: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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