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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协同行为     被引量:1

Concerted Practice under the Antimonopol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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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反垄断法中的协同行为

作者:黄晓锦 叶高芬

第一作者:黄晓锦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2]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3]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年份:2012

期号:6

起止页码:87-91

中文期刊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反垄断;垄断协议;协同行为;豁免;

摘要:在市场行为一致的基础上依据间接证据推定"协同行为"这种垄断协议的存在对于任何司法区域而言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中国,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及执法经验的欠缺,时协同行为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市场结构及产品特性、被交流信息的特性及交流的方式、竞争者是否能够提出除"协同行为"之外的合理解释,是认定协同行为时应逐步分析的几个因素。与此同时,针对企业单方面通过信息交流进行的,而对方未接受的,从而尚未构成垄断协议的价格协同邀请,中国可以在计划起草的《反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中予以规制。为了降低企业的守法成本,立法者可在深入了解行业市场结构、产品特点及商业惯例等方面的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垄断协议豁免规定。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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