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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乌木发现者权益的立法逻辑比较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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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埋藏物乌木发现者权益的立法逻辑比较分析

作者:王建平

第一作者:王建平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1

起止页码:123-129

中文期刊名: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乌木所有权;原因力;环境性因素;发现者所有;国家所有;

摘要:吴高亮在承包的集体土地内发现乌木,不能由他取得所有权。但是,这批乌木作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也是有问题的。广义的埋藏物包括古生物化石、文物、矿产资源和埋藏物,可以基于人力的埋藏、自然力的埋藏或者社会力的埋藏等原因力形成。狭义的埋藏物被发现后,其归属必须考虑埋藏物空间固定或者埋藏物环境等因素。论文对埋藏物的利益结构、埋藏物立法模式及其选择,尤其是作为埋藏物乌木的立法定位等进行了分析。论文强调:处理乌木事件,必须考虑埋藏物的环境性因素,主权先占理论、发现埋藏物“各1/2所有”规则等,都需从立法逻辑上认真研究,埋藏物立法不能再简单坚持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则,我国《物权法》埋藏物立法上的倒退做法,必须改变。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1】;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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