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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款保险人责任履行:制度规范与框架建构     被引量:2

The Study on the Performance of Insurance Liability of Deposit Insurers: System Norm and Frame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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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存款保险人责任履行:制度规范与框架建构

作者:马宁

第一作者:马宁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13

卷号:31

期号:2

起止页码:40-51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存款保险;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履行方式;责任限制;

摘要:存款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业已发生,投保人等履行了通知协助义务,存款人已提出索赔,且不得停止支付事由后,方会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若立法赋予存款保险人越广泛的职权,则其对保险事故内涵的界定越宽泛,反之则较为狭窄。我国存款保险事故内涵可表述为投保金融机构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存款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时须遵循最低成本原则,其履行保险责任方式主要包括:给付保险赔偿金、公共资金援助、"好银行"与"坏银行"、购买与承受、设立过渡银行。存款保险人限制其应履行责任的途径主要包括限定存款保险金给付时间、给付数额,以及设定自负额。

分类号:DF43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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