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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与索赔范围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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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与索赔范围研究

作者:邓海峰

第一作者:邓海峰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卷号:31

期号:1

起止页码:71-77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海洋油污损害;国家索赔;主体资格;索赔范围;

摘要: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进行索赔,其索赔范围包括由海事部门支付的清污费用、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国家海域所有权。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一种机关法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代表国家就渔业资源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时,它应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国家的名义提出赔偿要求。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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