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 被引量:19
Personality Right Designed as Separate Title in Civil C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stem Theory
中文题名: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
作者:黄忠
第一作者:黄忠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年份:2013
期号:1
起止页码:44-57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人格权;自然权利;宪法基本权;人格权法定;人格权商业化;
摘要:就终极意义而论,说人格权为宪法权利抑或民事权利均属不当。但自实证法而言,究竟是由宪法,还是由民法来规定人格权,这只是一个法律分工问题,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只要我们继续采取立法导向的规范化思路,则人格权的民法化就是必要的。自然人对其人格要素享有支配权,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商业化倾向也使得人格权与自然人间发生了主动分离,这就说明人格权已经不能再寄居于自然人编了。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位和人格权的特征及其现实需求来看,人格权法也不宜为《侵权责任法》所涵盖。因此自体系而言,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继承《民法通则》的传统,坚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例。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1】;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