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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原告资格之反思——基于宪法原理的分析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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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原告资格之反思——基于宪法原理的分析

作者:沈寿文

第一作者:沈寿文

机构:[1]云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卷号:27

期号:1

起止页码:61-67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环境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宪法原理;

摘要: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基本功能定位,决定了行政机关一般不能为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的原告,尤其是环境行政机关并不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在宪法上的两大基本法律关系主体(政府与公民)的预设框架之下,司法审判的原被告双方有明确的主体资格要求,由此四类不同类型的诉讼(民事、刑事、行政和宪法)案件,并遵循不同的诉讼规则和程序。如果无视原被告双方特定的主体资格与条件限制,势必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混乱。当前,赋予环境行政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本质上是将原来的行政法律关系硬性扭转为民事法律关系,有违宪法的一般原理和制度框架。

分类号:D63[国家行政管理]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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