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以媒体恶炒发现乌木归个人所有为视角
作者:王建平
第一作者:王建平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3
卷号:27
期号:1
起止页码:91-97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埋藏物乌木;环境性因素;与民争利;发现者所有;社会责任;
摘要:吴高亮发现乌木后,认为应当取得所有权。于是,媒体先是叫屈,继而放大政府与民争利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观点。乌木属于埋藏物,而非吴高亮理解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专家认为的天然孳息。乌木被发现于承包的集体土地之内,意味着乌木埋藏的"埋藏物空间固定"、"埋藏物环境"等环境性因素的存在,作为至关重要的一个前置性因素,与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的核心区别是代表的利益差别。《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无主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在《物权法》第114条处理中倒退为按照遗失物处理,媒体不适当地为主权先占理论张目,扩大废弃物捡拾侵权、采蘑菇、挖奇石的资源合理利用的非正当推演逻辑,是缺乏媒体社会责任的表现。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