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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Generation Time of “Illegal Possession Purpose” of Contract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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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

作者:邓忠

第一作者:邓忠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上海200042

年份:2012

卷号:10

期号:4

起止页码:64-66

中文期刊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侵占罪;诈骗罪;

摘要: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分类号:DF625[侵犯财产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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