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Generation Time of “Illegal Possession Purpose” of Contract Fraud
中文题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司法认定
作者:邓忠
第一作者:邓忠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上海200042
年份:2012
卷号:10
期号:4
起止页码:64-66
中文期刊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侵占罪;诈骗罪;
摘要: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分类号:DF625[侵犯财产罪]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