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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的性质——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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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违约金的性质——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

作者:张海鹏

第一作者:张海鹏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

年份:2012

期号:4

起止页码:49-54

中文期刊名:福建法学

中文关键词:违约金;补偿性;惩罚性;损害预设;

摘要:违约金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属性,且其属性会因违约金的种类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形而不断变化。在选择以损害预设作为判断标准的情况下,我国《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违约金为补偿性违约金。我国《合同法》没有承认也不应当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在认定具体合同中违约金的性质时,仍然需要坚持损害预设的判断标准,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无法做出解释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推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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