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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被引量:25

Private Autonomy of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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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作者:熊琦

第一作者:熊琦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3

期号:1

起止页码:142-149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私人自治;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

摘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入、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私人自治的贯彻,既能实现市场供求信息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及时传递,也能保证定价机制随利用方式的变化灵活调整。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由政府主导构建,因而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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