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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35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Financial Leasing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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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作者:高圣平 王思源

第一作者:高圣平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2]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香港九龙

年份:2013

期号:1

起止页码:160-169

中文期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融资租赁;三方结构;动产用益物权;物权公示;登记对抗主义;

摘要: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体现了所有与利用的分离,但就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而言,前者属于物权性利用,后者属于债权性利用。两种建构均须公示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负担和物权变动,只不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上的他物权,间接公示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租赁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一公示又不同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仅具对抗效力,相关制度应在“声明登记”模式之下去设计。

分类号:DF521[物权]

收录: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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