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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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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性质之辨正

作者:肖本山

第一作者:肖本山

机构:[1]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

年份:2013

期号:1

起止页码:122-128

中文期刊名: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中文关键词: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犯;

摘要:对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应当说,以转化犯来认识其性质比较合理。因为客观上,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并非作为基本行为的刑讯行为而是基本犯罪的过限行为造成的;在主观上,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性。因此,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被认定为转化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要求。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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