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规范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分析 被引量:20
On the Convergence Norms between Administrative Eviden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 on the Basis of Article52(2)in the 2012 Criminal Procedure Law
中文题名: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规范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分析
作者:杜磊
第一作者:杜磊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卷号:20
期号:6
起止页码:657-664
中文期刊名:证据科学
中文关键词:行政证据;刑事证据;证据材料;证据能力;证据衔接;
摘要:《刑事诉讼法》(2012年)在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该规范与以往的证据转化规则不同.是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能力的规范。对于“等证据材料”的理解.应当进行严格解释,将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部分现场笔录涵盖进来,而现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将其范围扩大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是实质意义上的衔接适用主体,行政证据无需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对行政证据自身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而刑事证据规则也有其适用的空间.
分类号:D918.9[司法鉴定学]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