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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规范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分析     被引量:20

On the Convergence Norms between Administrative Eviden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 on the Basis of Article52(2)in the 2012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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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规范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分析

作者:杜磊

第一作者:杜磊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卷号:20

期号:6

起止页码:657-664

中文期刊名:证据科学

中文关键词:行政证据;刑事证据;证据材料;证据能力;证据衔接;

摘要:《刑事诉讼法》(2012年)在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该规范与以往的证据转化规则不同.是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能力的规范。对于“等证据材料”的理解.应当进行严格解释,将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部分现场笔录涵盖进来,而现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将其范围扩大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是实质意义上的衔接适用主体,行政证据无需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对行政证据自身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而刑事证据规则也有其适用的空间.

分类号:D918.9[司法鉴定学]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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