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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第20条的权利性质分析——对WTO上诉机构相关裁决的思考     被引量:4

Analysis of Nature of Rights Regulated in Article XX of GATT 1994 ---Thoughts on Adjudications by WTO Appellate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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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GATT1994第20条的权利性质分析——对WTO上诉机构相关裁决的思考

作者:刘敬东

第一作者:刘敬东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年份:2013

期号:1

起止页码:94-101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GATT“一般例外”;《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固有权利;

摘要:GATF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核心是,豁免成员方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可用竭资源等目的而采取违反WTO规则或其所作承诺的贸易限制措施,在WTO体制尚无具体环境规则的情形下,该条款是WTO成员方可资援引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要协定条款。但根据WTO上诉机构的裁决,在出口税方面,中国政府却无权引用“一般例外”条款,这在WTO成员中绝无仅有,其后果十分严重。在现代国际法中,GATr第20条保护的人权、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权均是主权国家应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固有权利,同时也是主权国家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绝不可因wT0成员方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间接、单方或协议的方式而被放弃。WTO上诉机构认定,中国因《加入议定书》第11.3条未明确规定引入GATT1994或“一般例外”就丧失了援引“一般例外”条款的豁免权利,这样的结论与国际法的理论和最新实践可谓背道而驰。

分类号:D996.1[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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