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抵押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第一作者:刘延杰
机构:[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山东大学
年份:2013
期号:3
起止页码:54-5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抵押权登记;抵押人;责任;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抵押担保;合同签订;抵押登记;
摘要:一、据以讨论的三个案例 案例1:1997年8月31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借20万元给第一被告用以经营凤翔鱼翅海鲜酒家,借期一年,月息2.5%。第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9号601房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将10万元交付给第一被告,原告与第二被告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第一被告除支付了1万元利息外,
分类号:D923.3[债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