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法律审视——基于哈贝马斯的论述而论 被引量:2
The Legal Survey of Moralit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Jurgen Habermas
中文题名:道德的法律审视——基于哈贝马斯的论述而论
第一作者:张斌峰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13
期号:1
起止页码:89-93
中文期刊名: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哈贝马斯;道德与法律;法治与德治;交往理性;
摘要: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借助其互为主体性的“交往理性”范式和商谈伦理学理论,以现代法律为主体(理性化和形式法)去审视道德这一主体:道德具有不可制度化、不确定性、不能稳定的可期待性以及不具操作性;而法律则不同,具有自治性、独立性(不可化约为道德)、可制度化、确定性、稳定的可期待性以及具有操作性.虽然“后现代性”视野中的道德不再是法律的基础,现代社会的法律不能化约为道德;但为了化解二者的紧张关系,他则从承载者交往理性的商谈原则出发,从程序主义的角度对法律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实现了对传统论证方法的超越:法律与道德同源、互为主体、相互渗透、功能互补。哈贝马斯对于现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新推进,向我们昭示着——中国迈入现代社会的坦途只能走法治之路而非“德治”(人治)之路。
分类号:D920.4[学习、研究]
收录:CSSCI:【CSSCI2012_201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