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
作者:杨飞
第一作者:杨飞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2249
年份:2013
卷号:28
期号:2
起止页码:118-124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社会权;国家义务;
摘要: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就是指残疾人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包括传统的文字提示(如字幕)、盲文、手语、语音等信息交流服务无障碍权,电子和信息技术无障碍权,网络无障碍权等内容,对于残疾人享有其他人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属于国际公约确认的人权,属于人权中需要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应承担尊重、保护和实现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的义务。我国应通过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三方面加强对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国家保护,同时社会组织和企业也应当承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社会责任。
分类号:D912.7[青少年法]
收录:BDHX:【BDHX201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